新发现的曹頫获罪档案史料浅析
----在一九八二年全国红学讨论会上的发言提要



原文出處 上海师范学院学报
原刊期號 198204
原刊頁號 80--83
複印期刊 198301
年份 1983



  我受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领导的嘱托,向同志们介绍一件新发现的曹頫获罪的档案史料,并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不妥之处,谨请指正。


(一)有关曹頫获罪问题的新史料

  近年来,在我馆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下,王道瑞、高振田同志和我相继发现了十几件有关曹雪芹家世的档案史料。这些档案文件,既有满文的,也有汉文的。这次领导让我带来的两件满文档案复印件,一件是康熙五年四月的内务府奏折,记载了曹家原隶镶白旗,一件是雍正七年七月的刑部移会,提供了曹頫获罪的原因、下落以及曹頫家属回京后的一些情况。

  这件有关曹頫获罪问题的刑部移会,是在审拟、追查赵世显贪污案过程中形成的,现存《内务府档案全宗》内。由于曹寅得过赵世显的馈送银两而又早已病故,便在曹頫名下催追。这件刑部移会记载了辗转催追的行文过程,从而涉及到曹頫获罪的情况。其有关曹家的内容大致是:

  第一,原任江宁织造曹寅得过赵世显八千两银子,奉部文在其子曹頫名下追赔;

  第二,原任江宁织造、员外郎曹頫因为骚扰驿站获罪,现在京城枷号;

  第三,曹頫之京城家产人口及江南家产人口俱经奉旨赏给了继任江宁织造隋赫德,京城及江南再无可以着落催追之人;

  第四,隋赫德遵奉雍正帝给曹頫家属“少留房屋,以资养赡”的谕旨,将赏给他的京城家产人口中拨出房屋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孀妻,以资养赡度命。

  关于曹頫获罪的原因及其结局,以及曹頫家属回京后的情况,向为《红楼梦》研究者所关注,然由于文献资料缺乏,一直是悬案。这件刑部移会的发现,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第一手史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曹頫获罪的原因及其获罪后的一些情况,而且对了解曹雪芹回京后的生活乃至《红楼梦》的思想内容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曹頫因骚扰驿站获罪

  关于曹頫被革职籍没的原因,目前有二说并存,即“政治原因”说和“经济原因”说。从有关史料看,“经济原因”说有一定的道理,即亏空帑项是导致籍没曹頫家产的一个原因。但很难说是曹頫获罪的直接的主要原因。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曹頫于雍正元年十一月前后曾行文户部,请求将亏空帑项“分三年带完”,并经户部题请允准。此三年期限,即以雍正二年正月曹頫接奉户部咨文之日算起,到雍正五年正月也已到期。然三年限满之后,亏空未清,雍正帝并没有按照“限满未完,定行从重治罪”⑴的谕旨办理,立将曹頫查办,而是“屡次施恩宽限,令其赔补。”⑵显然,曹頫获罪并非由亏空帑项所招致,而是另有别情。

  新发现的满文档案说明,这个别情,就是骚扰驿站,苛索银两。雍正五年曹頫奉旨解运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的缎匹龙衣进京,途经山东长清县等处时,“于勘合外,多索夫马、程仪、骡价等项银两”⑶,被山东巡抚塞楞额参奏。雍正览奏后,遂于十二月初四日谕令“内务府、吏部将塞楞额所参各项严审定拟具奏。”结果,除审实曹頫等“多加夫马,苛索繁费,苦累驿站”外,并究出曹頫“背旨负恩”,非但没有尽心赔补亏空,“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⑷等种种情由。这样,曹頫便犯了雍正帝即位后屡经严旨申戒的三大罪状:骚扰驿站,转移则产,亏空帑项。在雍正帝看来,自己屡次施恩、多方保全的曹頫竟如此作为,自然是“行为不端”,“坏朕名声”,“有违朕恩,甚属可恶”。于是,新罪旧帐一齐算,审案未结,便于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将曹頫革职,又于十二月二十四日谕令查抄曹頫家产,在雍正六年六月审案结束时,将曹頫枷号,催追分赔骚扰驿站银四百四十三两二钱。可见,曹頫确是由于骚扰驿站获罪,在审拟过程中究出转移财产,并案追及亏空,才被革职籍没,导致了“百年望族”曹家的彻底败落。


(三)关于曹頫被枷号

  曹頫被革职抄家后下落如何,是否治罪?这也是《红楼梦》研究者所重视而又无从得知的一个问题。新发现的档案说明,直至雍正七年五月,曹頫仍被枷号,并且枷号的原因也是由于骚扰驿站。

  雍正五年曾有谕旨:“嗣后内务府佐领人等,有应追抛欠官私银两,应枷号者枷号催追,应带锁者带锁催追,俟交完日再行治罪、释放。著为定例。”⑸按雍正六年六月骚扰驿站案审拟结束时,曹頫应分赔银两四百四十三两二钱,自属“拖欠官私银两”之类。而其时曹頫已被革职籍没,家产人口均奉旨赏给了隋赫德,此项分配银两自难一时筹措,立时还清,于是定拟枷号催追,直至交完,始得宽释。惟据内务府档案记载,到雍正十三年十月,亦即乾隆帝即位之后,曹頫仅交过银一百四十一两,尚有未完银三百零二两二钱。按照上引雍正五年的谕旨,曹頫此时当仍在枷号之中。待到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总管内务府遵照乾隆帝关于“八旗及总管内务府、五旗包衣佐领人等内,凡应追取之侵贪挪移款项,倘本人确实家产已尽,著查明宽免”的恩诏,将曹頫列入“应予宽免欠项人名”单内具奏请旨,遂经乾隆帝允准“宽免”。⑹至此,曹頫肩上二十五斤重的木枷自然也便卸了下来,重新获得了自由。若是,则从雍正六年六月审结骚扰驿站案开始,到雍正十三年十月奉旨宽免未完分赔骚扰驿站银两止,曹頫被枷号的时间很可能长达六年四个月之久。自然,在这期间,曹頫是否一直带枷,抑或在雍正七年七月后曹頫会否因某种原因而被折免释放,由于未见可资证明的史料,就难以悬猜了。

  或曰:雍正六年七月,曹頫为允禟藏贮镀金狮子一案已经发觉,会否由此而被雍正帝视为“奸党”治罪,定拟枷号呢?考诸有关史料,这是不可能的。雍正帝对允祀、允禟的朋党爪牙,惩治是异常严厉的。即如李煦,不过为允祀买了五个苏州女子,刑部即“议以斩监候,秋后处决”,雍正帝虽“著宽免处斩”,但仍谕令“发往打牲乌拉”⑺。曹頫如果因镀金狮子一事而被视为“奸党”,即不处斩,恐怕也要治以军流徒罪。然而,这一切都不是事实。即便退一步考虑,按照清代“旗人犯军法徒罪免发遣,分别枷号”的律例,曹頫之被枷号,也不可能属于折枷之列。因为,《大清律例》载明:“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者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⑻可见,旗人犯军法徒罪而改折枷号,最长为三个月,这与曹頫枷号的时间显然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就现有的史料分析,曹頫之被枷号,确是因骚扰驿站、苛索繁费所引起,而非因政治原因所招致。


(四)曹頫的居官行事

  曹頫其人如何?康熙、雍正时期即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一说他“好古嗜学,绍闻衣德”,一说他“行为不端”,“原不成器”。二说何者为是?就目前见到的资料看,前说尚无具体史实可资佐证,后说则有不少史料能以证明。

  曹頫在康熙五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复奏家务家产折》中说,曹家在江南的产业,仅“含山县田二百余亩,芜湖县田一百余亩,扬州旧房一所。此外并无买卖积蓄”⑼。而雍正六年初曹頫被抄之江南家产,则有房屋并家人住房十三处,共计四百八十三间。地八处,共十九顷零六十七亩。”⑽二者相较,相去极为悬殊。究其原因,无非有三种可能:一是曹頫在奉旨向康熙奏报家产时,有意隐匿了曹寅、曹颙父子的遗产;二是多出的田产房屋,乃曹頫承嗣袭职后自己所置;三是,多出的田产房屋,既有隐匿又有自置。在当时的情况下,“隐匿”自属“欺隐”,“自置”则需“贪污”。可见,无论上述三种可能何者为是,问他个“行为不端”的罪名,恐怕均不为过。此其一。

  两淮巡监御史谢赐履在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奏解过织造银两情形折》中说:“查前监臣魏廷珍解过江宁织造银四万两,臣任内……解过江宁织造银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两,亦将情由咨明,部议行令臣向江宁织造催还。臣节次咨催、差催,杳无一字回复。窃思行止之文若经知会江宁织造,即不应混催混收。既收之后,竟不回复,则钱粮从何着落?臣请……将解过江宁织造银两,行令曹頫解还户部”⑾。是曹頫不但“混催混收”钱粮,而且在节经“咨催差催”之后,仍“无一字回复”,竟不解迁。曹頫如此居官行事,有违官箴,岂不是“混帐风俗惯了”所致?此其二。

  曹頫在雍正二年正月初七日《奏谢准允将织造补库分三年带完折》中说:“奴才实系再生之人,惟有感泣待罪,只知清补钱粮为重,其余家口妻孥,虽至饥寒迫切,奴才一切置之度外,在所不顾。凡有可以省得一分,即补一分亏欠,务期于三年清补全完,以无负万岁开恩矜全之至意。”⑿事实如何呢?三年限满,曹頫非但没有将原欠补完,反而继续挪移亏空,仅雍正五年就亏空“上用、官用缎纱并户部缎匹等项银三万一千余两。”⒀与此同时,还“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⒁。察,其言,观其行,曹頫是否“心口相应”,一看自明。此其三。

  曹頫是特派办理织造之员,竟“将织造事务交与管家丁汉臣料理”⒂,所织绸缎“粗糙轻薄”,石青缎匹“俱皆落色”,“比早年织进者已大为不如”⒃。此其四。

  曹頫奉旨解运三处织造缎匹进京,“于勘合外,多索夫马、程仪、骡价等项银两”⒄,苛索繁费,苦累驿递。此其五。

  以上五端说明,曹頫固然不是“大贪极恶”之辈,但毕竟不是“清正勤慎”之人。平心而论,从曹頫的居官行事看,确也“年少无才”,“行为不端”,侵欺需索,不甚“成器”。这也说明,曹雪芹的人生哲学,吏治思想,是与曹頫对立的。明乎此,对我们研究曹雪芹的世界观乃至贾雨村、贾政等小说人物的典型意义,认识《红楼梦》鞭挞封建官场、指斥国贼禄蠹的进步思想倾向,是不无帮助的。


(五)研究一下历史有好处

  《红楼梦》研究的实践已经证明,切实弄清曹頫获罪的原因和结局,以及曹頫的居官行事和雍正帝对曹家的态度,不仅对研究曹雪芹的家世和生平思想有着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关系到对《红楼梦》的主题和思想内容的理解与评价。曹雪芹既然生活在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红楼梦》既然出现在那样一个历史时代,就不宜离开那个一定的历史范围去研究作家和作品。清代已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但历史的发展又不是笔直的。事实是,经过明末清初的战争动乱,到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特别是曹雪芹生活的那四五十年间,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又呈现了相对的稳定和繁荣。当时人看当时事,在曹雪芹看来,当时究竟是“盛世”还是“末世”?如果是“末世”,那又是“封建家族的末世”,还是“封建社会的末世”?这恐怕就不能想当然,而是要认真地研究一番。即以研穊?《红楼梦》所描写的具体内容而论,也不宜离开当时的历史事实去猜谜。比如,贾政打了宝玉,贾母便要带宝玉回南京去,如果不了解清代外任旗员在病故、获罪后,家属必须限期归旗的制度,而去猜想曹家籍没后还会在南京有“老家”有“亲眷”,那就要闹出笑话。再比如,探春理家时管理园子的办法,究竟是不是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如果是,清代档案表明,当时内务府所属皇家园囿也采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办法,是不是也属于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这恐怕也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史实,加以对比研究,才能对探春经营大观园的性质作出个符合实际的评价。所以,我总觉得,研究《红楼梦》,不宜离开历史,离开产生《红楼梦》的那个一定的历史范围,而是需要首先了解研究一下康、雍、乾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阶级矛盾和典章制度,自然也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斗、旗人内部的满汉关系及其生活思想状况,以及曹家的兴衰遭际等等。这样,我们真正懂得了造就曹雪芹和产生《红楼梦》的历史条件及时代背景,也就比较容易而又准确地把握住曹雪芹的世界观和《红楼梦》的思想内容,从而少猜一些谜语,多做一点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分析,使大家的认识逐步接近起来,通过共同的努力,对曹雪芹(包括高鹗)和《红楼梦》作出个较为真切中肯的评价。我想,要使《红楼梦》研究,特别是思想内容方面的研究有个新的突破,除了需要进一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外,用些功夫研究一下当时的历史,恐怕也是个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⑴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雍正帝谕旨,《上谕内阁》第一册。

⑵《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85页。

⑶⑷雍正五年十二月《起居注册》。

⑸雍正《大清会典》卷二百三十一《内务府六?慎刑司》。

⑹雍正十三年十月《内务府奏销档》。

⑺雍正五年二月《内务府奏销档》。

⑻乾隆《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

⑼《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32页。

⑽同上,187页。

⑾雍正《朱批谕旨》第十三册,33页。

⑿《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57页。

⒀见《故宫周刊》第八十四期。

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85页。

⒂雍正《朱批谕旨》第十二函第六册。

⒃《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74页。

⒄《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82页。